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質量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等法規、規章和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設計變更(以下簡稱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對經審查批準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修改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變更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市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實施指導、監督,負責市管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管工程建設項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文件;若因政策調整、技術標準更新及其他客觀原因,確需修改的,其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符合工程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已銷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設計變更還須符合房屋銷售合同的約定,不得損害購房者利益。
第六條 設計變更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原勘察設計單位解體、設計變更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的,或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
建設單位和負責變更的勘察設計單位對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因某個專業變更,涉及其他專業需要修改的,勘察設計單位應同步變更到位。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涉及下列內容的屬重大設計變更;除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一)《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分類表》(附件1)所列變更內容;
(二)其他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變更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設計變更內容。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設計變更時,勘察設計單位應判定其所屬變更類別。對變更類別存有疑問或難以判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應會同建設單位書面征求原施工圖審查機構意見后確定。
第十條 已取得初步設計批復的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使用功能等重大設計變更的,應重新申報初步設計審批,其范圍根據《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分類表》界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后的施工圖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送審時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實際提交下列資料。
(一)《施工圖重大設計變更送審表》(附件2);
(二)作為設計變更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三)購房者同意設計變更的證明材料和房屋銷售合同樣本(限已銷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
(四)審查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應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審查。原施工圖審查機構解體或設計變更超越其審查業務范圍的,可由其他具備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負責變更審查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受理施工圖重大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難以判定是否應受理的,應會同建設單位及時報具有管理權限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一)變更內容與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不符的;
(二)變更內容降低原施工圖設計要求的;
(三)變更內容不符合房屋銷售合同約定,損害購房者利益的(限已銷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
(四)變更內容違反(或未落實)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受理施工圖重大設計變更審查后,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及時向具有管理權限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受理及審查情況。對變更理由不充分,變更文件不規范,或變更內容不符合相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五條 施工圖重大設計變更審查合格的,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并注明變更事項,同時在變更后的施工圖上加蓋施工圖審查專用章。
第十六條 施工圖重大設計變更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持施工圖聯合審查申報表、設計變更審查合格書等材料向具有管理權限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圖變更審查備案,相關部門按我市施工圖聯合審查有關規定辦理審核確認及備案。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進行一般設計變更的,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審核,并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交付實施。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其他審批手續。政府投資項目增加工程投資的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履行有關手續的施工圖設計變更,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實施,不得作為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和城建檔案歸檔的有效依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組織設計變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變更,不得壓縮合理的勘察設計周期。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辈煸O計文件編制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盡量減少一般設計變更,嚴格控制重大設計變更。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法依規對設計變更進行審查,嚴把設計變更質量安全審查關。審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報具有管理權限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管,監督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對發生過重大設計變更的工程建設項目加大施工圖質量抽查力度,并嚴肅查處違規實施設計變更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印發的有關設計變更的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后發生的設計變更應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
附件:1.附件1: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分類表.doc